弱者保护原则的地位与价值
人类生活的日渐深化与复杂,人们对社会资源占有的差距程度越来越大,对社会资源的不同占有决定了人们的强弱地位,这在更多地倡导秩序、更多地主张形式正义的今天社会中,很难突破平等原则去保护处于弱者地位的主体的受损权益。理论和现实的呼唤,弱者保护原则应该被赋予独立的地位出现在法律,尤其是民法的法律规范之中,作为一项基本原则而存在与发挥应有的作用。[1](二)弱者保护原则的抗争对于弱者保护原则的确立,很少有人会去关注与论证,在弱者的权益受到侵害时,更多的人会通过平等原则主张当事人平等的受法律保护,在权益受损时,借助平等原则主张对立双方当事人平等是适用法律,并请求法官平等地进行法律断案。可实际结果却非人们想象中的那样公平。有人主张借助公平原则对弱者的利益进行保护,那么公平原则能否有效地保护呢?公平原则确立的立法目的,更多的是针对为市场经济的有序进行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更多的是针对民事行为,尤其是合同关系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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