弱者保护原则的地位与价值
的确定而提出的要求。公平原则的实质是要求合同当事人之间在利害关系上的大体平衡,系着重针对合同订立时权利与义务的确定。而弱者保护原则,更多的体现在对人的更好、更全面地保护,对民事行为的履行、结果的矫正,以及对人的关怀。立法目的差异的存在,决定了公平原则无法全面涵盖弱者保护原则,更不能取代弱者保护原则。那能否借助公序良俗原则来保护弱者的利益呢?通过对公序良俗原则的立法目的的分析不难发现,公序良俗原则立法定位是国家、集体利益,维护的是社会整体的大局利益观,只有侵害大局利益又无法规定的禁止性规定时,才能适用公序良俗原则。但是在很多情况下,侵害单一群体、单个人的利益时,并不会影响社会、集体的利益,同时,我国民事法律规范中大量存在的禁止性规定在一方面又影响了公序良俗原则的适用频率。因此由上观之,公序良俗原则亦不能取代弱者保护原则的地位。同样的分析思路、同样的道理,借助立法目的的观察,诚实信用原则亦是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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