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弱者保护原则的地位与价值

能全部涵盖弱者保护原则而代替它的。(三)弱者保护原则的独立由上述几点的辩论,释放弱者保护原则,将弱者保护原则独立出来,赋予弱者保护原则以独立的基本原则地位,确是有着足够的支持理由。英国历史法学派的代表人物梅因的“从身份到契约”的阐述,区别了现代法制与古代法制,并间接拉开了权利本位论的序幕。我国法律的权利本位论已为多数人所赞同,作为基本法律的民法,亦是以权利本位为中心的。权利是目的,义务是手段,义务存在的目的是确保权利的实现,权利是法律的中心观念。弱者保护原则的出现,是民法更充分、更彻底地保护权利的体现,形式的平等并不等于实质的平等,只有兼顾各方的权益,才能真正达到实质平等,即公正,即贯彻的人本观,此即弱者保护原则的现实价值。二、弱者保护原则的立法功能将弱者保护原则确立为民事基本原则,将会使民事基本原则得到进一步的补充与完善,民法基本原则的基础指导和统帅作用将更为明显。[2](一)指导民事立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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