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电子期刊 > F > 法制博览

弱者保护原则的地位与价值

总感到许多规定是凭空存在的,令人既不能正确地解读它们,理解它们存在的法源,又不易人们更好地去记忆、去运用它们,如关于胎儿、死者、未成年人、精神病人利益保护所设置的各项制度;又如《继承法》、《婚姻法》中许多法条设置的立法目的的模糊性类同。而弱者保护原则的存在,将会解决这些疑虑。民法之所以设置诸此类法条,正是因为此类法条保护的主体在某种程度上来讲是处于劣势的弱者,为了达到实质的正义,才将他们的利益进行保护。因此,弱者保护原则的确立,将会使此类法条获得根部的归属感,从而使民法体系更加完善、完整。[4]参考文献:[1]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2]马俊驹,余延满.民法原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3]王利明.民法总论[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4]高继业.论民法之公平原则[J].吉林大学研究生学报,2002.
<<上一页  

首页 > 电子期刊 > F > 法制博览

广州市越秀区图书馆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020-87673002

本站访问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