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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媒介审判”看司法与传媒的关系

司法产生巨大的影响。“媒介审判”指媒体通过各种手段渗透到司法审判之中,超越正常的司法程序对被报道对象所作的一种先前性的“审判预设”,这种预设多从伦理情感出发,形成舆论,影响司法公正,故我国法律赋予了法院独立审判权以保持中立维护社会正义。对外界干扰的排斥即独立性,是公正司法、维护正义的必备要素之一,然中国疆域辽阔,民族种类繁多,各异的风俗和信仰以及司法资源的窘迫,尤其一些地方的审判人员法律素养较差,制造了一些冤假错案使人们对司法的权威和公正产生了疑惑,因此传媒为了追求社会公正涉足司法活动,而司法独立排斥传媒参与,进而引起两者间的冲突。一、媒体基于何种资格监督司法活动?法律上: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记者作为公民,自然享有该权利,与此同时,理论界对于媒体行业人员权利也进行过探讨,傅鼎生教授认为新闻记者应当享有采访权,采访权就是“一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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