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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媒介审判”看司法与传媒的关系

人身自由权、行动自由权、法人经营自由权”,将诸如采访权之类应赋予媒体人员的特权入法有利于媒介正当、充分的行使监督权,不过就目前而言,我国媒体工作者是基于作为公民的权利而进行监督活动。职责上:由于我国没有关于媒体工作的专门立法,这意味着其无明确权利同时也无相应的义务规制,媒体的职业道德成为活动的限制或是权利,媒体记者基于职业的要求和社会守望者的角色扮演,基于对维护社会正义的抱负将其敏感的触角伸向了全国各地、各行各业,其中自然包含司法领域,此外,社科院法学研究所所长夏勇先生还提出舆论监督是基于“竞争的根据,即从官方化机构向非官方化市场转变而提出的要求”。道德上:公民知情权的保障主要依赖于媒体信息的传播,由此,媒体工作上升到保障公民权益的高尚道德层面。夏勇先生说传媒监督司法是一种“替天行道、为人民服务的道德抱负”,现实中存在的不公正使得“媒介审判”有了正当合理的理由,媒体在“法律固然高尚但也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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