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电子期刊 > F > 法制博览

从“媒介审判”看司法与传媒的关系

与世隔绝”和“帮助人民实现知情权”的道义大旗掩护下,帮助人们实现“看得见的正义才是真正的正义”。二、司法需不需要媒体的监督?根据我国的政治体制设计,法院在党领导下对人大负责、受人大监督,《宪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又规定上级法指导下级法,法院内部自设审监庭,检察院也可对冤假错案提起审监程序,同时法律中也有异地审判等杜绝不公的规定,可以说我国的司法是基本自足的,传媒没有必要对司法活动进行监督。“媒介的监督是通过媒介传播的形式,以公众知情为前提,以曝光为关键手段,从而形成一种客观效果——对监督对象造成精神上的压力。”传媒监督只是道德层面的软监督,谈不上对具有强制力的司法的真正监督。司法独立是司法活动存在的根基,一旦司法丧失独立,便沦为为特殊阶层服务的奴婢,与维护正义与公平的制度设计初衷相去甚远,媒体无规制涉入司法领域的报道可能误导“人民司法”向“司法民意化”转变,导致多数人的暴政。建设社会主义
<<上一页  下一页>>

首页 > 电子期刊 > F > 法制博览

广州市越秀区图书馆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020-87673002

本站访问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