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媒介审判”看司法与传媒的关系
法治社会,司法独立是关键,法律明确规定了法院独立审判,故应当充分排除外界势力的不适当干扰。北大法学院朱教授说“舆论监督司法并不是一个正确的提法”,首先,舆论传媒界并不比司法界干净;其次,外行监督内行并不合适,传媒工作人员可能对司法知之甚少,报道事实掺杂着个人感情色彩,带有一定倾向性会造成不当舆论压力。媒体评论司法会形成‘多数人的暴政’,司法活动需要根据能够被证据证明的事实和法律,而非依据公众的情绪和舆论,不能说谁说话的声音大支持者众就能赢得审判,媒体和公众作为案件局外人,所能接触到的事实是有限的,完成公正审判任务的只能是法院。三、如何调整司法与传媒的关系?传媒处于商业、政治、公共三者利益的冲突融合之中,对社会发展起着不可或缺的作用,所以媒体应该积极承担起社会守望者的角色,把社会公共利益放在首位,以对审判活动进行事后监督和程序监督为原则,主要监督法官个人职业操守,限制对审判内容的预测性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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