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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媒介审判”看司法与传媒的关系

要对案件事实进行无歧视的客观报道,禁止掺杂带有明显倾向性感情色彩的词句;法律应当加强对立法活动,赋予媒体明确的权利和义务,防止无良媒体误导群众造成不当舆论压力影响法院的司法活动,同时法院应该积极向媒体传达必要的案件审理情况,做到公开透明,严格守法,依法独立。贺卫方教授认为“司法独立与新闻自由之间是唇齿相依、唇亡齿寒的关系”,因此,我们要谨慎的处理好司法与传媒的关系,不要让群众和当事人成为两者冲突的利益牺牲者。著名报业家范以锦曾经有过这样一番话值得我们深思:“如果舆论最终影响了案件的判决,或许正说明原判决不当,如果判决适当却迫于媒体压力而改判,也只能说明我们距离司法独立仍有距离。”中国的民主法治进程可以说才刚刚起步,司法与传媒作为维护正义和公平的两只利器,基于共同的出发点和目的,相信在不断地冲突中会逐步规范并完善,最终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铺平前进的道路。参考文献:[1]陈力丹.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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