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非作者署名第一作者涉及到的法律问题
侵权,但经作者们同意而变更的署名顺序问题,不应在侵权范围之内。最高人民法院根据署名权的三大原则就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作出了具体和明确的规定,指出因作品署名顺序发生的纠纷人民法院按照:有约定的按约定确定署名顺序和没有约定的,可以按照创作作品付出的劳动、作品排列、作者姓氏笔画等确定署名顺序的原则处理。其基本精神意在提示人们,保护作者的著作权和在市场机制条件下进行其他形式的经济活动一样最好遵循法制先订合同。例如委托创作,其作者是受托人但如果受托人和委托人签订了合同,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署名权归委托人那么署名权则由委托人拥有。但从客观上来讲,这又会降低对“枪手”行为的约束力。针对署名问题,有学者认为作者有意署上非作者的姓名为第一作者不合理,甚至会产生欺骗性后果,作者身份具有专属性,署名应该坚持创作原则下的真实署名,既是为了维护作者的利益,也是为了维护公共利益;有学者却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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