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承运人航海过失免责的存废
法制博览2014年第2
论承运人航海过失免责的存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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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林纯哲(1988-),男,福建泉州人,上海海事大学法学院2012级法律硕士(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海商法。【摘要】承运人航海过失免责是海商法中一项特有的制度,它对合理分担船货双方的风险,促进国际贸易和国际航运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鹿特丹规则》的出现将航海过失免责存废问题推向一个新的高度。对于存废国内各界观点非常的不一致。本文主要从取消航海过失免责后将对船货双方利益产生的影响,各方对于该制度的存废的争论,最终回归到我国海商法针对是否应该取消航海过失免责。【关键词】承运人;航海过失免责;存废;鹿特丹规则一、承运人航海过失免责制度的概述(一)航海过失免责的概念我国《海商法》第51条规定了关于承运人不负赔偿责任的12种情形,其中第1款是关于承运人航海过失免责的规定。航海过失免责制度是指船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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