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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承运人航海过失免责的存废

些因素“多管齐下”在承运人还需承担原本可以免责的责任,这些都将削弱我国的航运实力。第二,目前的航运市场是货方市场,运力过剩货方占据了主导地位,在这样的情况下再去谈论给与托运人更多的保护加重承运人的责任,调整船货双方的一直以来的利益平衡倾向,这显然很不符合实际,至少就目前情况而言这并非平衡双方利益而是使得货方的主导地方愈加凸显,这样承运人怎能在航运界的“寒冬”中尽早度过?参考文献:[1]司玉琢.海商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110.[2]胡正良,赵月林.我国是否应该取消航海过失免责的研究[J].大连海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1):9.[3]吴煦,逯笑微.论航海过失免责之废除[J].中国海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4):22.[4]同[3].[5]梁永刚,李忠胜.论取消航海过失免责中的管船过失[J].研究生法学,2006(3):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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