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承运人航海过失免责的存废
即可看做是管船过失也可看做是管货过失。取消掉管船过失有利于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较少诉讼成本减少纠纷。[5]第二,管货过失对承运人将会产生的损失小,而每当出现由于驾驶船舶过失而导致的损害,承运人将面临极大的损害包括船员的伤亡,因此有必要继续保留驾驶过失才能使得承运人限制自己的责任以抗击来着海上的风险而导致的损害。三、我国如何应对航海过失免责制度存废争议为了平衡船货双方的利益,与其他运输方式规定的严格责任制相链接促进多式联运运输方式的发展,承运人航海过失免责制度的取消似乎成为了不可扭转的趋势。但是目前的现状表明取消航海过失免责不必过于着急,至少近十几年是不应该取消掉该制度,理由如下:第一,目前航运界持续不断的不景气,我国作为航运大国之一,在承运人免责责任的方面规定如果走得太快,取消掉航海过失免责制度这对于承运人来说是“雪上加霜”,再加上我国的船员技术和我国的船舶性能较比其余航运大国还是有所差距,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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