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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承运人航海过失免责的存废

与航海过失免责制度息息相关,尽管船舶设备和通信技术的不断发展有效地减少了航行事故的发生,但是针对国际间已发生的海上事故的原因,据国际上五家研究机构的统计,人为因素导致的事故占到80%左右,这些说明了人为因素在海上事故的产生占了很重要的因素,并不是技术的发展就抑制了人为事故的产生;[3]第二,长期以来依赖在承运人航海过失免责制度之上的很多制度比如共同海损,海上保险和船舶碰撞如果这一制度被取消了这些制度就会被波及,所谓“牵一发而动全身”,承运人会将风险转嫁给保险人导致相应成本的提高,而碰撞中的“互负过失责任条款”也将被取消掉,这些矛盾的不断产生最终都会导致国际贸易发展的不平衡,发展的停滞缓慢[4]。(三)取消管船过失免责保留航海过过失免责这一主张主要是保留驾驶船舶过失免责,但取消管理船舶过失免责。第一,很少有人主张保留管理船舶过失免责,原因是因为这将直接导致管船过失与管货过失难以区别,有些情况下同一种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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