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承运人航海过失免责的存废
理由(一)主张取消承运人航海过失免责的理由首先,目前各国对于承运人免责的规定不尽相同,但是我们从各大公约的规定,如《海牙规则》到《汉堡规则》紧接着得到《鹿特丹规则》这几个公约从规定承运人免责制度到废除该制度,不难看出取消该制度将是大势所趋;其次,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船舶设备的和船上设施的完善和改良,因此不断有人基于该理由而主张取消航海过失免责制度。这些观点的主张者认为科技和设备的进步船舶所有人可以对船舶有效控制,督促船员职责的履行减少船员失职行为的出现;再次,对于船员的职业操守和船员技术的要求不断提高,比如《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等一些公约的规定,持此观点的学者认为船员素质的提高减少了过失的产生[2]。(二)主张保留承运人航海过失免责的理由主张保留承运人航海过失免责制度的主要集中在航运企业,其中不乏中国远洋和中外运这些航运企业的龙头。他们的观点主要的有:第一,承运人责任的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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