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机动车在小区停放丢失赔偿责任的民事法律分析
管理公司是在接受业主或业主委员会的委托下,根据双方订立的物业管理合同进行物业管理的企业,从本质上说,物业管理公司与业主或业主委员会的关系是一种委托与被委托的关系。对于小区内机动车辆丢失的法律责任,首先应该尊重当事人(即业主与物业理企业)双方的意思表示,即合同确定为保管、场地租赁等,应该依照双方的约定判断其权利与义务。但依据物业管理条例来看,物业服务企业主要是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一般意义上的停车合同不会包括在物业管理职能内,因此在此种情况下如何认定车辆在小区内停车丢失赔偿责任是一个难题。对于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就机动车在小区内丢失在合同成立是未达成合意的情况下,应当对于两种常见的停车情形进行分别认定,一是作为小区中的附属设施修建的专门用于停车的车位、车库;二是小区业主、访客在小区公共道路内临时停放的车辆。就第一种情形而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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