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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机动车在小区停放丢失赔偿责任的民事法律分析

共道路并非是用于停车用途,车主自愿在共有部分停放车辆,实际上并未形成管理的法律关系,在此种情形下,也就没有形成保管合同、场地租用合同、消费服务合同的附随义务等相关的合同法律关系,如果来访车辆在小区公共道路临时停放车辆,物业管理方对此类机动车辆的丢失是不需要负赔偿责任的。笔者认为,除非是小区业主、访客在小区公共道路内免费临时停放的车辆丢失小区物业不需要承担责任以外,在收费临时停放车辆和小区内专门停车位停放的车辆丢失,小区物业是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的。就此,物业管理公司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去强化管理措施,从而确保车辆的安全:第一、完善小区车辆的出入、停放管理制度;第二、认真执行停车卡等出入凭证的发放、查验、回收等制度,妥善保管停放车辆的信息安全;第三、加强安保系统,增加、提升安保人员和电子监控的数量和质量。参考文献:[1]牛家庆.对非机动车停车行业实行市场化管理的探讨[J].城市管理与科技,2003,04:178-180.[2]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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