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
商标注册、商标评审、商标使用过程中发生争议时,驰名商标所有人可以申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评审委员会或人民法院对商标驰名情况做出认定。这种“被动认定、个案保护”的保护模式符合国际惯例对驰名商标进行认定的模式,不仅具有很强的针对性,而且一定程度上可以限制驰名商标的泛滥。(二)对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保护根据目前学界的普遍观点就类似或者相同的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模仿、翻译或者复制其他人未在我国注册的商标,易造成混淆的,对其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同时新《商标法》第45条也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相关规定的,利害关系人或者在先权利人可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请求其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同时,驰名商标以及恶意注册商标的所有人不受五年时间限制。这在解决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与注册商标的冲突问题,给予驰名商标所有人特别权限的排他权的同时,也为驰名商标保护“一刀切”的状况带来了隐患,影响着先权利人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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