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电子期刊 > F > 法制博览

试论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

的实现。(三)对于已经注册的驰名商标的跨类保护宝马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宝马公司)诉深圳世纪宝马服饰有限公司、傅献琴、家润多商业股份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作为我国司法实践中重要的注册驰名商标认定与保护案例,直观地反映了我国的驰名商标和有较高知名度的企业字号的法律保护制度,特别是关于对注册的驰名商标的认定与跨类保护问题。在该案例中,宝马公司是一家全球知名的汽车生产商。宝马公司的“宝马”、“BMW”以及图案“BMW”已经在我国商标局核准注册,并核定在第十二类“机动车辆摩托车和其零件”商品上使用。在2004年的时候,被告深圳世纪宝马服饰有限公司、加多润服饰有限公司在其生产和销售的服装上使用了“MBWL和图”、“MBWL”以及含有汉字“宝马”的企业名称。傅献琴作为世纪宝马公司的职员将自己的银行账户提供给世纪宝马公司,并且向其收取货款和加盟保证金。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已经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湖南省高级人
<<上一页  下一页>>

首页 > 电子期刊 > F > 法制博览

广州市越秀区图书馆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020-87673002

本站访问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