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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表见代理构成要件的完善

态是否是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学术界对此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本人存在过错是表见代理成立的必要条件,另一种意见认为表见代理的成立不以本人存在过错为必要条件,虽说后者意见占多数认同,笔者也赞同此种观点,但立法上没有对此问题进行规定,为避免实践中表见代理案件中不必要的争议,以后立法中要对此问题进行规定更为妥当。(二)相对人善意且过失是否是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我国《合同法》第四十九条确立了表见代理制度,为司法实践中正确地处理表见代理纠纷案件,更好地促进交易安全和维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提供了法律依据。但该条规定过于抽象,有其包容性和模糊性。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当前开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规定表见代理中相对人必须是善意且无过失,并指出应当结合多项因素对相对人是否善意且无过失进行考察。该指导意见规定表见代理构成要件中相对人主观上要件,对表见代理的认定上有了确切的答复,能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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