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表见代理构成要件的完善
更好的解决表见代理中一些“疑难问题”。但认真分析一下,这样一种规定并没有真正的领会表见代理立法者真正的立法意图,即保护当事人利益的同时保障交易安全的正常运行,严格的限制了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即相对人只要存在过失就不能成立表见代理。通过该指导规定看出最高人民法院对过失的认定也很模糊,从综合要素进行考量就很难认定相对人是否存在过失,因此笔者不赞同表见代理的成立必须以相对人善意且无过失为成立条件。(三)没有建立完善的表见代理案例的指导制度不仅学术界对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存在不同意见,在实践中同样案例不同法官也存在认定不一致的情况。对于法官来说,审判民事案件并不是一件很容易的事情,这就要求法官要有一定的法学理论功底,要有一定的审判实践经验,而这些要求并不是每一位法官都能做到的。为适应日新月异的社会生活需要,大陆法系的一些国家在成文法的基础上也吸收了判例法,以此来弥补成文法的不足。同样对我国来说,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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