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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产品质量责任的归责原则

归责责任的机制该如何完善,这是本文应该探讨和解决的。一、产品质量责任概述产品质量责任是生产者、销售者以及其他产品质量的负责人违反产品质量法规,不履行产品质量义务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主要包括产品瑕疵担保责任、产品侵权赔偿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等,调整着平等主体和不平等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是一种综合性的责任。由于产品质量责任形式的不同,归责原则也并不统一,如产品瑕疵担保责任,适用一般归责原则,其并不以损害事实为构成要件;而我国侵权法中所规定的无过错责任,则是指在工业生产对人们的生命安全具有危险性从而产生的责任形式,因此法律规定危险作业、环境污染、产品缺陷以及其他特定情况,适用于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而各种不同危险源的特别规定即是不同的归责事由。实质上也就是实行的过错责任与严格责任双轨制,这构成了我国现在产品质量责任分担过错的两种原则。二、我国现阶段产品质量责任规则的问题当前我国对销售者与生产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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