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电子期刊 > F > 法制博览

论我国产品质量责任的归责原则

要求一定有损害事实发生,只要对于消费者有危险的行为就可以提起诉讼,关键是如何根据有关情况来合理判断产品质量所引发的行为,是否对社会公益侵害的存在潜在可能,纳入公益诉讼的机制对公共产品的责任实施救济有其可行性,是对“直接利害关系”的挑战。而产品质量归责原则笔者一直坚持认为应适用严格责任原则,那么在公益诉讼中由于实质损害尚未发生,那如何确定归责原则了。笔者觉得也应该适用严格责任原则,由于产品质量关系到人们的健康,一旦产品质量有缺陷造成损害,那将不可想象。所以在产品质量中确定公益诉讼的严格责任原则将更有利于维护社会市场秩序,保障人民的利益。参考文献:[1]张云.我国缺陷产品立法研究[M].北京:经济管理出版社,2007.[2]张庆,刘宁,乔栋.产品质量责任法律风险与对策[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3]梁亚,王嶂,赵存耀.论产品缺陷类型对产品责任归责原则的影响[J].法律适用,2012(1).[4]林立营,黄伟,何聪聪.公益诉讼视角上的公共产品
<<上一页  下一页>>

首页 > 电子期刊 > F > 法制博览

广州市越秀区图书馆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020-87673002

本站访问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