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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产品质量责任的归责原则

的承担应该是生产者。高圣平教授曾经这样指出,严格责任的适用是在瑕疵担保责任中对于销售者所应承担的责任,而这样,就不得不对于产品缺陷而导致消费者伤害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两者之间的考虑可能是因为产品缺陷导致的危害比产品瑕疵更加严重,为此对于销售者在产品质量中不适用严格责任应该是有所不当的。而外国的情况关于此又有所不同,例如美国,对于瑕疵担保责任来说,美国的规定是比产品责任适用更加严格的责任,这样做的目的是保证产品安全等基本方面不存在明显的缺陷,从而保护消费的安全。关于风险分配来比较,销售者所承担的瑕疵担保责任的要求必然高于产品责任的要求也应该是合理的。基于此,笔者觉得在产品质量责任上,如适用统一的严格责任会让产品制度变得更完善。(三)产品质量增加公益诉讼归责原则针对当前公益诉讼的热点,笔者想到是否可以在产品质量归责原则中纳入公益诉讼制度。这是基于公益诉讼自身的特点,因为是公益诉讼的特点之一是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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