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性犯罪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
巨大精神痛苦。斯蒂文·萨维尔曾说过,“基于威慑的需要以及达到威慑的充足性,对某些行为施加的制裁程度似乎太低了,以至于我们无法实施威慑或者有用的剥夺性措施。”笔者认为单单判处性犯罪行为人人身罚是远远不够的,不符合罚当其罪。为了发挥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惩罚功能,有必要剥夺性犯罪行为人的一定经济财产,以加强刑罚的效果。除此之外,性犯罪行为人因承担个人财产和人身自由双重责任而承受的痛苦会比对其单一的科以人身罚更能震慑其再次犯罪的冲动,同时发扬刑法预防犯罪的社会效果。(三)避免对被害人的二次伤害性犯罪案件中,被害人被性侵犯的经历将是其极其不愿再提及的隐私,更是其心中难以磨灭的噩梦。如果被害人在附带民事诉讼中提出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得不到法律的支持,只允许被害人另行通过民事诉讼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请求,被害人不得不又一次面临法院、代理人对性侵犯经过的追问、质证。被害人因此不得不一次又一次揭开自己的“丑陋伤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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