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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事审判活动中的举证责任分配

事审判中举证责任分配的对象大陆法系的举证责任分配通说所坚持的举证分配责任是客观举证责任,但是相对于我国的民事审判情况来看,更倾向于主观的举证责任,而且,在我国司法审判实践中,当事人通过自己的主张和举证活动来对民事诉讼中造成正义的实施情况,进行举证,以证明自己主张是成立的,其主观举证责任分配的目的是减少败诉的风险。而且在民事诉讼中,主观的举证责任分配是在法官已经对既定事实有明确的认识和了解的情况下进行的,这种情况下,具体的举证责任分配应该有民事审判的法官来进行,而且法官所进行的主观评价对其有着决定性的作用。主观的举证责任同民事审判中的具体的民事诉诉讼活动有着直接的联系,而且法官对当事人举证责任的分配同当事人自行提供的事实证明材料的证明力度大小和强弱有密切的联系。(二)民事审判中举证责任分配的模式选择民事审判中举证责任分配的模式选择大概可以分为两种:法律条文适用的统一抽象的规则或者规定来进行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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