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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事审判活动中的举证责任分配

要尊重双方当事人的举证地位和所处的位置,应该在尊重法律事实的前提下,保持双方当事人主张待举证事实的盖然性的高低,以保持其平衡。也就是说在尊重法律事实的基础上,双方当事人的举证地位和所处的位置和境地相当的情况下,应该合理公平的分配双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以保持举证责任分配的平衡性,假如遇到双方当事人主张待举证事实的盖然性的高低不平衡的状况,在举证责任分配时,法官应该向着举证地位和举证所处位置以及境地高的一方侧重[2]。而对于当事人主张待举证事实的盖然性的极高。或者当事人的举证地位和举证所处位置处于绝对的劣势地位时,法官在进行举证责任分配时应当免除当事人的举证责任,以保证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平衡双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从而充分调动民事诉讼双方当事人的举证的积极性和举证责任感,使得在民事审判中,法官能够依法做出合法合理的事实判断,保证民事审判结果的公平合理。三、民事审判中举证责任分配对象及模式选择(一)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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