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刑事冤假错案的防范
检察院,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统一分配用于僵检察院的业务和工资福利等开支。民意对于司法而言是一把“双刃剑”既可以促进司法分工,也可以损害司法独立。我觉得对新闻媒介的介入应适当的限制。就媒体报道案件的范围来说,对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商业秘密双及未成年人犯罪等不公审理的案件,不得进行报道。就媒体报道的内容来说,应秉持客观中立的立场如实报道案情,不发表任何倾向性的意见。四、完善程序把关机制冤假错案的出现,相当一部分是由于相关诉讼职能没有发挥好把关作用,没有严格执行已有的法律规定。为此,应该建立早期预警机制,健全程序把关机制,确保刑事案件质量防范冤假错案的发生。(一)建立早期预警机制,及时识别冤错风险高的案件司法人员在办案过程中,树立风险防控意识;借鉴外国的成功经验,警方建立预警机制,及时发现“问题警察”;重要的是以证据为基础来评估冤错案发生的风险,要做到确实、充分,排除合理怀疑;被告人供述前后不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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