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立法基石研究
于传统中国一直处于儒家思想的指导之下,“一夫一妻多妾制”,“七出三不去制”等等在今天看来十分不平等的制度观念,在当时无疑维护了社会伦理的稳定,而具有进步意义。在这个意义上,中国古代婚姻法或可以另类的表述为中国古代总共只有一部婚姻“法典”,即《礼记》。尽管其对于男女双方地位方面规定的十分不平等,有歧视妇女之嫌,但其存在千年,就已然说明,这种立法的高度可预期性,使得普通民众在守法上成为可能。二、西方国家的婚姻法规定在契约精神的主导下,西方国家多将婚姻解释为“合意”或者“伙伴”。如查士丁尼认为“婚姻或者结婚是男与女的结合,包含有一种彼此不能分离的生活方式”罗马法学家保罗斯:“没有当事人的合意,婚姻不能成立。”杰尔人苏(公元2-3世纪):“不愿意结婚的男女之间不能缔结婚姻。”显然,这种在男女双方相互平等的前提下缔结的婚姻,显然更为符合婚姻双方当事人最基本的精神需求。有鉴于此,“今天通行的观念认为,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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