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立法基石研究
从人本的婚姻观念处罚,同时要兼顾婚姻的客观功能”。三、新中国的三次婚姻立法1949年新中国成立后,王明(陈绍禹)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起草经过和起草理由的报告》指出,中国革命的伟大胜利必须彻底颠覆不少地方依然流行落后的旧的婚姻制度。然而,在今天看来,此举毕竟矫枉过正“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婚姻家庭法律收到来自国家政治力量的干预,而习惯的力量又在广大的农村地区存在,形成国家法与民间习惯法至今在一定程度上的冲突。文革结束后,改革开放之初,我国率先颁布了80年代婚姻法,这是新中国婚姻制度重新建立的标志。然而,在这部婚姻法中,对离婚规定的说明中指出,“在我们社会主义国家中,要提倡夫妻互相帮助,建立民主和睦的家庭,大力宣传共产主义道德,反对那种对婚姻关系采取轻率态度和喜新厌旧的旧资产阶级思想”。显然,这同样与我国改革开放所面临的政治转型分不开。而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化,政府职能的转型,也使得80年婚姻法终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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