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立法基石研究
不能跟上时代的步伐。本世纪初的婚姻法在修改时,正值2001年初,有关领导同志提出以德治国的理念,其规定体现出与其时的国策遥相呼应。然而,自2001年12月25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至2011年8月颁布的《婚姻法解释三》,从条文上看,越往后的司法解释越侧重于对如何认定夫妻财产,而非认定夫妻关系。是否我们可以这样做一番解读,我们的婚姻法越来越像是夫妻关系下的商法?四、结论,我们需要怎样的婚姻法?一个地区的婚姻观念实际上是历史范畴,我们不可能在违背基本伦理的前提下对对婚姻进行规定,否则必然会造成一般民众对法律的不服从,最终会损害法律的权威。每个时代都是过往的延续,这种历史的连续性正如历史法学派的代表人物萨维尼所言:“或许有人意欲藉由切断一切历史联系,开始一个全新的生活,而取消这一问题。但是,此举实建立在一个错觉之上。因为,不可能将刻下依然在世的法学家们的各种影响和思想模式全然泯灭、消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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