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驾”不能一律入罪
法制博览2014年第2
“醉驾”不能一律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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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苏明星(1989-),男,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刑法。【摘要】法律意义上的“醉酒”与一般意义上不同,在此意义上的“醉驾”不能一律入罪。危险驾驶罪是抽象危险犯,从其犯罪客体来看,要结合行为发生的特定时间和空间来认定其抽象危险状态。“醉驾”不一律入罪客观上也不违背刑法的威慑性特性,且符合刑罚审慎适用的要求。【关键词】醉驾;犯罪客体;威慑性一、“醉驾”的界定法律是适用于大多数人,法律意义上的“醉驾”和一般意义上的“醉驾”有所不同。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每100毫升血液中达到或者超过80毫克的酒精含量被认定为醉酒驾车。这是一个客观的量化标准,但在实践中每个行为个体之间都存在着生理差异,因此不是所有人对酒精的敏感程度都是一样的。也因此,对于“醉酒”标准的具体适用,理论界存在分歧。一种观点是赞成单一的客观量化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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