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驾”不能一律入罪
待。例如,在人迹罕至的乡间小路“醉驾”和在上下班高峰期的闹市区“醉驾”就应该区别对待;酒精含量刚刚达到入罪标准和远远超过标准的也应区别对待。因此,从保持刑法的威慑性来看,“醉驾”不一律入罪,不影响其威慑性,且符合慎刑恤罚的理念。四、结论综上所述,不管是从“醉驾”本身的含义界定还是危险驾驶罪的犯罪客体来看,“醉驾”都不应当一律入罪。这也符合刑法威慑性和谦抑性的要求。参考文献:[1]刘羡.各地“醉驾”试法者不绝是否一律“入刑”引争议[J].法制与经济,2011.[2]莫洪宪,杨文博.刑法修正案(八)“危险驾驶罪”之具体认定[EB/OL].京师刑事法制网,2011-3-14.[3]李婕.如何理解危险驾驶罪中的“危险”[J]电子科技大学学报(社科版),2011,13(2).[4]赵秉志.醉驾入罪的法理分析[J].法制资讯,2011(07).[5]张明楷.论刑法的谦抑性[J].法商研究——中南政法学院学报,1995(4).[6]张明楷.法益初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
<<上一页
广州市越秀区图书馆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020-87673002
本站访问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