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驾”不能一律入罪
刑法威慑性并不是说要依赖于严刑峻法,更不能恣意司法,而是要在及时、准确、公正、合理行使刑罚权的同时,保证民主、保障人权、追求公平正义。因此,要实现危险驾驶罪的威慑性,并不等于把任何醉酒驾驶行为都定罪判刑。若“醉驾”一律入罪,在短时间内也许能够对社会公众起到一定的威慑作用,但此种做法违背了刑法的谦抑性,也忽略了实际的很多复杂情形。而且,过于苛刻的刑法在当前的民主社会中很难得到公众的信赖,这也会是使司法陷入不能承受之重。所以,实践中必须保持司法的理性,必须保持严谨的推理和逻辑,不能因为社会民众对“醉驾”的非理性的愤怒而影响司法裁量。因此,保持“醉驾入罪”的威慑性必须做到两个方面:一方面,有罪必罚,凡是醉驾行为只要根据具体实际情况能够认定其对公共安全有抽象的危险就应当及时予以惩治,打消醉驾避刑的侥幸心理;另一方面,罚当其罪,根据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背景等具体判断“醉驾”的危险性,不同情况不同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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