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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不能一律入罪

为前提,即醉驾的行为对法益造成了抽象的危险。但是,为了不违背刑法的谦抑性,我们不能把醉驾行为等同于对法益造成了抽象危险。因为,类型化的醉驾行为的危险性和实际产生的抽象危险状态即对法益的威胁是两个不同的范畴,前者是一个应然判断,后者是需要结合有关因素具体分析的实然认定。实然的认定必须结合行为发生时的时间、地点、环境等因素,从一般人的立场来判断。毕竟醉酒驾驶行为的危险状态是客观存在的,若从行为人的主观认识来判断,势必与危险状态的客观属性相违背。因此,结合醉驾行为发生时特定时间和空间背景来判断醉驾行为的抽象危险状态,就能够把不存在危险状态的醉驾行为合理地排除。所以,并非所有醉驾行为都应入罪。三、从刑法的威慑性分析刑法的目的是预防犯罪,预防犯罪又分为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从一般预防的角度来看,保持刑法的威慑性无疑能够增强预防功能。正是因为惧怕犯罪及其惩罚后果,社会公众才不会轻易地以身试法。但是,保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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