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传统冲突规范与现代冲突规范
家为本位分配国家的立法管辖权,强调冲突规范的确定性和追求冲突法公平为基本特征,[2]它强调的是法律适用的确定性和判决结果的一致性。而现代冲突规范即冲突规范的软化处理是指通过增加连结点的数量或采用主观性连结点的方法使法律选择更具灵活性,改变传统冲突规范所具有的僵化和机械性。[3]冲突规范法之所以会这样发展跟冲突规范法的价值和作用取向有很大的联系。很显然,传统的冲突规范法追求的是确定性,强调的是形式正义,是判决结果的一致性,并且也能很好的满足法的可预见性、确定性、一致性。而现代冲突法则追求的是实体正义,个案正义以及法律的灵活性。由于形式正义与实体正义,可预见性与灵活性这些矛盾体,导致冲突规范法不能同时满足他们,那么冲突规范法又该如果取舍?三、笔者对传统冲突规范和现代冲突规范的观点在此,笔者认为无论是传统的冲突规范还是现代的冲突规范,都有它一定的当时冲突规范法在订立的时候也没有将法律关系分得那么细致,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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