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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传统冲突规范与现代冲突规范

造成了冲突规范法可能规定的那个连接点与该案件联系不是那么紧密。而对于现代冲突规范法,主要采用的是一种软化处理的方式,其中有一种方式为增加连结点的数量从而增加可选性。笔者对此种方式存有异议,主要有以下理由:第一,导致了法律的不确定,让法律失去了可预见性。笔者相信法律的可预见性这个作用的重要是不言而喻的,举个例子来说,在中国的古代曾经有过法律是不公示就适用的,平民老百姓是不知道法律的内容的,他们做什么是可以的什么是不可以的,他们并不知道,而不确定性带来的是恐惧,是害怕,当对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什么样的结果不能预见时,或许当事人就不会去做那件事了。当然在商事领域就会降低人们投资的积极性,经济就会拉动不起来。第二,增加连接点数量后,毫无疑问,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无疑会变大,我们暂且不说法官谋私偏心时的情况,即使是他作为一个公正的裁判时,也会因为他的观念、生活习惯以及他生活国家的风俗习惯而影响他的判断,当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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