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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传统冲突规范与现代冲突规范

认为选择了一个非常适合次案而且又很公正的法律来适用此案时,或许根据当事人国家的观念等或许对双方当事人而言这都不是一个公正的判决。第三,增加连接点数量后,对法院对法官这无疑都是个大问题,如果他想从众多连接点里选择一个他认为对该案最公正的法律来适用时,他要查明所有连接点国法律的准据法,虽然现在的通讯很发达了,他可以通过很多方式方法去查明,但查明后可能法官会因为不熟悉该国而无法很好的理解该法,因为每个国家的法律之所以会如此规定都是有一定原因的,这跟该国的历史,风俗等都有很大关联,而法院地法官可能只能看到表面的东西。而笔者对于现代冲突规范法的另一点异议是对价值取向的疑问,那就是现代的冲突规范在形式正义和实质正义中相对偏向实质正义,采用了结果判断说。对此,笔者想说的是,形式正义和实质正义的矛盾,就像国内的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是一样的,那在无法同时兼顾的时候到底是程序正义优先还是实体正义优先呢?我想辛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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