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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

原则的原因。[2]2004年3月第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了宪法修正案,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正式载入国家的根本大法,也说明了我国在人权保障方面做出的努力。刑法应当保障公民不受到因公权力滥用而造成的权利侵害。根据罪刑法定原则,只要行为人的行为不构成刑法所规定的犯罪,他就不受刑罚处罚,这便限制了国家对刑罚权的发动;对犯罪人也只能根据刑法的规定给予处罚,不得超出刑法规定的范围科处刑罚,这便保障犯罪人免受不恰当的刑罚处罚。[3]三、惩罚犯罪与人权保障的协调关系人权保障作为刑法功能,其实质内容在于以一定的行为是犯罪并给予刑罚惩罚的方式,来限制国家对刑罚权的发动或利用。[4]而惩罚犯罪则指的是国家权力机关通过某种特定的方式来束缚犯罪人的自由,如利用看守所、监狱等外部设施将他们隔离,并采取一定的措施对犯罪人进行行为约束,从而达到惩罚犯罪、维护社会治安的目的。我们看到刑法作为国家公权力的象征,更多地体现出统治者的意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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