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
并未在内容上充分考虑到人权保障的问题,实践中,人权保障的实行也难免差强人意。最近发生的“浙江叔侄强奸案”、“聂树斌”案都警示我们应当注意刑事侦查期间的人权保障问题。倘若司法的目的不再是追求公平正义,那么人人都有可能成为“犯罪人”,良好的社会秩序和安定的居住环境将不复存在。因此人权保障问题在今后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仍是我国法制进步道路上的难点和突破口。我国刑罚目的的建构与实现,应以其既能准确的实现国家刑罚权又能有效地保障人权作为最理想的追求。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两者的共同价值是同一的,缺也相互制约,甚至在实践中出现矛盾。从刑法功能的角度来看,惩罚犯罪是运用公权力的正面效应,而滥用公权力又会导致公民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障。可以说,人权保障的执行效果一定程度上间接反映了惩罚犯罪的效果。因而人权保障在实践中理应得到司法机关的高度重视和警惕。2012年刑诉法大修,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王兆国向大会作刑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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