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切勿因“小”失“大”

果它缺乏公正,则我们不会认为它比效率较差但较公正的社会更理想”——罗尔斯小额诉讼程序以“高效率”作为其主要特征,法律又以“公正”为最高价值;但“公正”和“效率”在很多时候体现出的不是统一性,而是对立性,正是基于这种“对立性”,我们应当清楚的认识到公正与效率的“先后”,应当在充分保障“公正”的前提下尽可能去兼顾“效率”,找到二者之间的平衡点,使公正与效率皆处于一个合理状态,从而使当事人的诉讼利益能够早日得以实现,使当事人在“沐浴公正”的同时又能“享受高效”。在应然层面下,法院要在最大限度的保障司法公正的前提下努力提高司法效率,但在实然状态中,制度主旨与功能外观之间却存在着很大的断裂。当然我国的小额诉讼制度目前虽然存在诸多问题,但却不可将其弃之不用。一、高效司法背后的泡沫司法(一)泡沫的产生—小额诉讼适用异议权利的缺失如果在选择某项诉讼程序解决纠纷时就存在问题的话,必然会为案件接下来的审理埋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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