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电子期刊 > F > 法制博览

切勿因“小”失“大”

,建议小额诉讼应在立案后的10日内开庭审理、30日内审结较为合理。(三)健全小额诉讼纠错机制以保障当事人申诉维权时的利益虽然在应然层面上,“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小额诉讼案件很难出现错判现象,但在实然状态中,并不能排除法官玩忽职守、枉法裁判、徇私舞弊等行为;相反由于程序的简化,法官在程序方面的自由裁量权的增加,反而更容易滋生上述行为,所以救济程序在小额诉讼程序中对当事人来说就显得更为重要,不能因为担心影响诉讼效率就忽视司法公正,这显然是一种因“小”失“大”的行为。小额诉讼程序中当事人无上诉权,这是小额诉讼有别于简易程序的最重要的特点,也体现着小额诉讼的核心价值,当前大多数学者都赞同小额诉讼程序施行一审终审。目前在小额诉讼程序中以申请再审的方式来救济当事人受损权利的效果较差,可以尝试采用复议的方式来为当事人提供一条救济途径。具体设计是当事人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15日内如果不服,可以向
<<上一页  下一页>>

首页 > 电子期刊 > F > 法制博览

广州市越秀区图书馆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020-87673002

本站访问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