切勿因“小”失“大”
虽然现行的《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可以用简便方式传唤当事人”,但这一“简便方式”规定的比较模糊,一般理解“简便方式”是指电话口头通知,但在实践中,法官为了避免当事人的抵赖,往往仍采用书面传票方式通知当事人,结果起不到快捷诉讼的目的,在小额诉讼的立法中应当将“可以电话口头通知当事人开庭时间”这一规定写入法律,并将电话录音作为法官已经履行了通知义务的证据;第四、关于庭审规则,在小额诉讼程序中,由于法官已经基本可以认定案件的主要事实和主要争议,所以在庭审阶段没有必要按照简易程序的庭审规则进行,法官可以直接就案件尚未清楚的事实和争议进行发问,不使用“法言法语”,以“非正规”的谈话方式进行,一面审理,一面寻求调解;第五、关于审理期限,由于小额诉讼的主要价值在于快捷,而快捷主要反应在审理期限上,所以小额诉讼的审理期限参照简易程序为3个月是不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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