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刍议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强制措施

的可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2注释:①徐振东.对基本权利的侵害与救济[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学院学报),2004(1):12.②周长军.从基本权干预原理论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兼评新第73条[J].山东社会科学,2013(4):6.③莫湘益.监视居住的独立地位与限权空间[J].学术论坛,2012(7):83.④陈光中等.联合国刑事司法准则与中国刑事法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193.⑤宋英辉,王贞会.刑事强制措施修改若干问题[J].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2(1):42.⑥黄晓京.默顿及其结构功能主义理论[J].国外社会科学,1982(2):60.⑦比如2009年云南晋宁县看守所的“躲猫猫”事件、2010年河南鲁山县看守所的“喝水死”事件.⑧高松林,刘宇,师索.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功能分析与制度完善[J].西南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11(4):40.⑨两指是指“责令有违反行政纪律嫌疑的人员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对调查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⑩第3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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