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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实证主义法学视角下的证券法修订

证券法的认识仍处于初级阶段。我国《证券法》中,科以义务的初级规则占到绝对比重,行政监管的理念遍布证券的发行和交易、相关主体运作体系的构建和证券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等方方面面。例如:《证券法》法律责任一章48条中,仅1条为民事责任条文,其余46条为行政责任条文,1条为刑事责任条文。再观察相关主体对待证券法的观念,正处于一个从持有外在观点为主向持有内在观点为主转变阶段。上市公司、证券中介机构被作为行政监管的对象,疲于应付繁杂日新的证券法律、规章或者指引,非常期待有一部能够切实反映市场主体需求的良法。中国证监会肖钢主席点出了这种迫切:“修改后的证券法应该是一部市场运行法,而不是一部市场管制法。”[2]一个成熟发达的证券市场,需要更多持内在观点的市场参与主体。二、次级规则理论与我国证券法现状英美资本市场的证券法发展是一种内在演变的过程,证券交易发展到一定阶段产生证券监管机构和证券法制。而在中国的证券法制建设历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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