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实证主义法学视角下的证券法修订
中,政府自上而下的推动是主导力量,政府立法水平的高低直接影响证券法发展。哈特的次级规则理论,提供了一种从简单社会机构转向复杂社会结构过程中完善法律体系的有效工具,也为进一步完善我国证券法修订提供了分析框架。初级规则因其不确定性,需要对规则存在疑问的地方进行解决,就产生了一个鉴别科以义务之初级规则的承认规则。它的特征与初级规则是由特定机构制定出来的有关,或者它们被作为习惯长期地实践有关,或者它们与司法裁判有相关性。我国的《证券法》由立法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证券法》又授予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制定各种证券监管的规章和指引等规则。因此,我国证券法的承认规则是较为明确的。初级规则又因静态特质,需要引进变更规则。此规则最简单的形式就是,授权给某个人或一些人,为整个群体的生活或其中某一阶层的人的生活引进新的初级行为规则,以及废止旧的规则。变更规则还包括授予个人权力的规则,让他们去改变在初级规则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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