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实证主义法学视角下的证券法修订
最初地位的规则。这种授予私人权力的规则使得法律带给社会更多便利和效率。遗憾的是,我国《证券法》的变更规则相对缺乏。首先,《证券法》的修订不够及时。经济社会瞬息万变,法律制度必须及时更新。“尤其是证券法,在世界各国法律当中变化都是最快的。比如说美国的证券法,从1933年出台到现在,大大小小的修改,包括以一些专门立法进行的制度完善,大概修改了40多次,平均下来大概每两年就得修改一次。”[3]而我国《证券法》最近一次修订是2005年,距今已经10年。那么,我国证券法如何适应经济的发展呢?实际上,证券制度的更新主要依靠证监会监管规章和交易所指引来完成,但是,法律位阶较低的规章和指引,一方面,更新和出台过于频繁,影响到了《证券法》的权威;另一方面,受到《证券法》的限定,调整幅度有限。因此,目前修订证券法迫在眉睫。第二,授予私人权力的规范太少,极大地影响了证券市场参与主体的活力。整个证券法中有关民事责任的规定仅有10条。②
<<上一页 下一页>>
广州市越秀区图书馆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020-87673002
本站访问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