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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实证主义法学视角下的证券法修订

初级规则体系又因社会压力之分散而导致的无效率,需要授权给某些人对于在特定的场合中,初级规则是否被违反,做出权威性的决定。我们把授予权力做出权威性决定的次级规则称为裁判规则。然而,我国司法机关适用证券法裁判规则的效用不高。首先,证券违法案件的解决以行政处罚为主,能够进入行政诉讼程序的很少。要真正解决“民告官”难题,可能需要等待中国法治建设进一步推进。第二,民事证券诉讼困难重重。“整个《证券法》中,只有第47条”关于股东代表诉讼涉及民事证券诉讼。2001年9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涉证券民事赔偿案件暂不受理的通知》,中止了民事证券诉讼的可能。尽管2013年2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重启了证券诉讼程序,但是该规定要求以“行政处罚决定、公告或者刑事裁判文书”为立案前提,极大地限制了民事证券诉讼的渠道。[4]三、分析实证主义视角下的我国证券法完善如前所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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