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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实证主义法学视角下的证券法修订

按照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法律体系的理论,我国证券法体系的初级规则、变更规则和裁判规则都需要进一步完善,并需要承认规则进行配合和确认。(一)充分发挥市场活力,让更多证券市场主体持内在观点亚里士多德在《政治学》一书中说道:“法治应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是制定的良好的法律。”[5]修订后的证券法也应当是良好的法律,这样才能够得到大家普遍服从,使得越来越多的市场主体持有内在观点。党的十八大三中全会明确提出了,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并进一步提出健全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推进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多渠道推动股权融资,发展并规范债券市场,提高直接融资比重。按照当前中国社会所处的阶段,良法的标准应当是尊重市场,并依靠市场来检验。(二)及时修正证券法律体系,增加授予私人权力的规范重新梳理我国以证券法律、规章和指引的旧体系,精简行政规章和指引的规模和数量,建立以证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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