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实证主义法学视角下的证券法修订
律为主体的证券规则体系;政府只有激发私人主体的活力,从监管处罚的思路转变成提供更多市场活动规则的想法上来,使得授予私人权力的规范成为新证券法的主体,才能真正改变证券法“行政处罚法”的面相;同时,根据国家金融市场逐步开放,市场经济的快速变化,应该至少每两年修订一次证券法律,以便适应资本市场的变化。(三)授予证券监管机构必要的执法和司法职权,完善证券诉讼法律制度由于证券监管公众化交易的特点,证券违法行为又存在举证困难等多方面的特殊性,国家法律应当授予证券监管机构必要的执法和司法职权,成为证券市场新的裁判者。例如,“当交易出现特别异常情况时,证券监管机构有权力取消交易;证券监管机构可以使用监听手段,可以查封账户、冻结资金;证券监管机构可以提起刑事诉讼。”[6]同时,完善证券民事诉讼制度,将证券诉讼案件立案范围、适格原告的确认、行政处罚案件证明责任分配、公益诉讼等方面进一步完善,有关制度的效力位阶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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